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44號
上訴人 許芃葳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以上當事人間因114年訴字第54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84,3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