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95號

原告 曾麗卿

訴訟代理人 張道周 律師

被告 郭憲儒

李福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為避免法律見解奇異造成當事人困擾,本院暫以課稅現值為計算基礎,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38元(估值計算式:796,800+184,353+26,194+132,000=1,139,347),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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