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53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政忠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政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陳政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於以書面詢問受刑人意見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