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35號抗告人即反訴原告 李克偉 訴訟代理人 李念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東明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於書狀雖未明確記載提起抗告,惟已有對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表示不服之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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