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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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36號原告 林怡儒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鈺璇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