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75號聲請人 江榮妹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榮宣企業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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