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11號原告 李翔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曉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