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94號原告豐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政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才工程有限公司林周斯帖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9,4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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