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35號原告 廖沛淇 訴訟代理人 沈麗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5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4,764,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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