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9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家瑩選任辯護人許嘉昇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朱家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永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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