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監簡字第1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監簡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15號原告 杜正仁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不准假釋行政處分事件,㈠依行政訴訟法(下稱同法)第98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000元,惟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㈡應補正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若逾期不繳費或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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