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2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2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2428號聲請人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杜依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杜依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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