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87號原告 林元世 即MASAKIKONDO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式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謝式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9,200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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