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41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馴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毒偵字第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馴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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