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19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思亮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386元,應繳裁
 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1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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