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193號
抗 告 人
即原 告  賴彥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
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本院駁回起訴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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