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153號
原 告 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杏如
訴訟代理人 謝碧穗
陳楷淇
被 告 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凱泰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玟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0月28日上午9時15分
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