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2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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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21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賢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茂榮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5,2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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