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30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30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許可證統一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續字第二一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六行至第八行「高聲以:『妳在賣淫哦?喔妳在賣淫噢?我不知道你在賣淫!』等語侮辱乙○○」之記載,應予補充更正為「高聲以『妳在賣淫哦?喔妳在賣淫噢?我不知道你在賣淫!』等粗鄙穢語辱罵乙○○,使乙○○在心理上感受難堪、不快,而對乙○○公然侮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