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0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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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30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30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40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竊得之財物為現金共新臺幣1250元,事後業經被害人乙○○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查,被害人已無財物損失,再審酌被告之素行不佳、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手段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