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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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
被告甲○○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黃興木 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資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是否足以成立,尚有疑義,不宜長時間羈押被告,況被告係獨生子與其父乙○○相依為命,其父不但已七十一歲高齡,又罹患支氣管炎、高血壓等重症,平日均賴被告負責送醫,服侍湯藥,如今被告受羈押,已造成其父生活上之諸多困難,請求先讓被告具保,使其得以返家盡照顧其父之責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羈押,並經本院依序裁定自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各接續延長羈押二月在案。本院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具狀聲請准被告甲○○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黃堯讚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