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附民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庚○○被告乙○○
甲○○戊○○丁○○丙○○己○○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八六五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戊○○、丁○○、丙○○、己○○等人被訴傷害案件,業經原審法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0號判決被告乙○○等六人均無罪,嗣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揆諸前揭法條之旨,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蔡光治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