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0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文聞律師
鄭懷君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三年五月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裁定,自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至九十三年七月四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再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裁定自九十三年七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羈押期間將於九十三年九月四日屆滿。
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高明哲法官洪英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信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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