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四六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書面裁定,限於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用一萬六千三百五十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一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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