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О二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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