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興木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玖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裁定自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再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裁定自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顏淑惠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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