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轉投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七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間請求確認債權轉投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億肆仟陸佰肆拾貳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官楊勝欽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