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九二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送達,有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官黃書苑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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