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交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交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將其收押,茲查本件現經本院審結,公訴人起訴被告三項罪名,均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為三年二月,且被告先前有多項通緝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其有逃亡之虞,爾後無論當事人上訴須由上級審繼續審理或未上訴而送執行,如未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應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楊台清法官蔡志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