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八0號
上訴人即原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肆佰陸拾肆元。
二、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上訴訴訟費用,因本件駁回上訴裁定確定,本院溢收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肆佰陸拾肆元之上訴費用應予發還。上訴人應自收受本裁定十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