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士榮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士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士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均經確定,嗣並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4月,均經確定,並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二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1年8月,於民國99年12月5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
101年3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4993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