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永紹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永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紹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經減刑為2月15日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上開四罪,嗣經本院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合計刑期4年11月15日,於民國97年4月29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4993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