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1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票據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189號聲請人品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票據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於99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99年度除字第21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國立台灣大學慶齡工│華南商業銀行台大分│99年2月25日│12,275元│CD0000000││││業發展基金會合設工│行│││││││業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