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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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95號聲請人 黃樹傑 即財團法人臺北市勤業眾信教育基金會之董
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勤業眾信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勤業眾信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北市勤業眾信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9年9月23日經財團法人臺北市勤業眾信教育基金會第3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通過補選擔任董事長,而該財團法人係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91年3月14日以北市教六字第09131350200號函許可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7年9月16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97冊第9頁第2465號)。該財團法人於第3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改捐助章程第1條、第2條、第16條(詳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報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9年10月20日北市教社字第09938391600號函核備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本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臺北市勤業眾信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前、修正後各1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6份、第三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議事錄、簽到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9年10月20日北市教社字第09938391600號函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勤業眾信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報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在案,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