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46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蘇享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鄉○○路○○○巷○○號,有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又被告雖與原告之前手
定有由本院管轄之合意管轄約定,然該約定之效力,並不及
於原告(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110號裁判要旨),本院
仍不因該項合意而取得管轄權,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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