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42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
被   告  李錦鳳 即蘇李錦鳳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42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
年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宋恩同
  書 記 官 黃昰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捌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壹仟伍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昰澧
法官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昰澧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44元
合計1,1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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