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9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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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90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
被   告  洪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於民國105年4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061元,及其中新臺幣38,615元自民國
98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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