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7292號、99年度執聲字第2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2、3、4、5號所示五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7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就附表編號6所示判決之確定日期誤載為「98.6.2」,由本院逕予更正如下表編號6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刑法第28條│有期徒刑│98年8月18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98年11月9日│││、刑法第32│3月││3121號判決││││0條第1項│││││││之共同竊盜│││││││罪│││││├─┼─────┼────┼──────┼────────┼──────┤││刑法第325│有期徒刑│98年8月18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98年11月9日││2│條第1項之│8月││3121號判決││││搶奪罪│││││││││││││││││││├─┼─────┼────┼──────┼────────┼──────┤││刑法第28條│有期徒刑│98年8月19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98年11月9日││3│、刑法第32│3月││3121號判決││││0條第1項│││││││之共同竊盜│││││││罪│││││├─┼─────┼────┼──────┼────────┼──────┤││刑法第28條│有期徒刑│98年8月19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98年11月9日││4│、刑法第32│8月││3121號判決││││5條第1項│││││││之共同搶奪│││││││罪│││││├─┼─────┼────┼──────┼────────┼──────┤││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7月11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98年12月7日││5│制條例第10│8月││3540號判決││││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6│刑法第28條│有期徒刑│98年8月25日│本院99年度易字第│99年6月2日│││、刑法第32│7月││1069號判決││││1條第1項│││││││第2、3款之│││││││共同攜帶凶│││││││器毀越門扇│││││││竊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