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昌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34號、100年度執字第5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昌馨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羅昌馨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黃美雲附表:
受刑人羅昌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7日凌晨4│99年1月18日或同│99年1月21日下午6│││、5時許│年月19日下午2、3│時30分起回溯96小││││時許│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3906、3970│撤緩毒偵字第20號│撤緩毒偵字第20號│││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0年度訴字第552│100年度訴字第552││││27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月31日│100年3月23日│100年3月23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0年度訴字第552│100年度訴字第552││││274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3月1日│100年4月7日│100年4月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8074號│執字第4444號(編│執字第4444號(編││││號2至3號已定應執│號2至3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99年8月9日晚上10│99年9月10日下午5│99年9月11日晚上9│││時19分許│時36分許│時48分許│├──────┼────────┼────────┼────────┤│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關年度及案號│字第23430號│字第23430號│字第2343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3502│99年度訴字第3502│99年度訴字第350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2月23日│100年2月23日│100年2月23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3502│99年度訴字第3502│99年度訴字第3502││││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4月22日│100年4月22日│100年4月2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549號(撤│執字第5549號(撤│執字第5549號(撤│││回上訴;編號4至7│回上訴;編號4至7│回上訴;編號4至7│││號已定應執行有期│號已定應執行有期│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徒刑4年10月)│徒刑4年10月)│└──────┴────────┴────────┴────────┘┌──────┬────────┐│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99年9月13日下午3│││時44分許│├──────┼────────┤│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9年度偵││關年度及案號│字第23430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3502││││號││├──┼────────┤│事實審│判決│100年2月23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3502││││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4月2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549號(撤│││回上訴;編號4至7│││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