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309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3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309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決(豐監稽違字第裁六三-HC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七日十九時三十三分許,在臺中縣○○鄉○○路○段○○○號前,因「酒後駕車(交通事故肇事),經警測試測試值為一‧二五mg/L,超過標準值○‧二五mg/L」違規,為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以中縣警交字第HC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違規。受處分人於前揭時間、地點被舉發違規事實,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本站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以豐監稽違字第裁六三-HC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四萬九千五百元,吊扣駕駛執照十二個月(已執行吊扣),施以道安講習,受處分人僅就罰鍰部分不服,具狀聲明異議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本案酒駕違規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規定為緩起訴處分,受處分人並已支付緩起訴處分金六萬元,惟原處分機關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裁罰四萬九千五百元,有違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一事不二罰立法旨意,且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並無緩起訴處分之規定,請求撤銷原處分有關罰鍰部分等語。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亦設有明文規定。又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行政程序法送達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亦定有明文。而行政程序法中對於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又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受處分人於八十四年三月四日遷入戶籍地址即臺中縣○○鄉○○○○○路一段四號,迄今未有任何遷移之紀錄,有受處分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一件附卷可按,而原處分機關將前開裁決書委由郵政機關以郵務掛號方式送達至受處分人之上揭戶籍地址住處,經郵政機關以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因無法送達而依法辦理寄存送達,並將前開裁決書於九十八年六月三日寄存於潭子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上址門首,另一份置於上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亦有前開裁決書、送達證書各一紙在卷可稽。依行政程序法之前開規定,前開裁決書自寄存郵局之日即:九十八年六月三日起即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受處分人遲至九十九年八月四日始具狀向原處分機關就前開裁決書聲明異議,此觀卷附本件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狀上之原處分機關收文章戳即明。依前開規定,已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二十日不變期間,受處分人對前開裁決書處分聲明議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