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4年度投小字第5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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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505號

原告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訴訟代理人 李冠霖

被告 劉俶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654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6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0月8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1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3期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7,65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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