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7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及其施行法業於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且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行為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即應為新舊法比較,此有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附表編號1之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修正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舊法即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依序所示之刑,且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5年度訴字第1006號判決書、96年度簡字第2801號判決書各1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日││││(業經本院判決減│(業經本院判決減││││為有期徒刑2月15│為有期徒刑3月,││││日,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以新臺幣1,000元│新臺幣1,000元折││││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94年12月21日中午│95年7月20日│95年8月15日│││某時許起至95年6│││││月24日下午4時許│││││止│││├────────┼────────┼────────┼────────┤│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5年度毒│板橋地檢95年度偵│板橋地檢95年度偵│││偵字第1606號│緝字第2823號、第│緝字第2823號、第││年度案號││2824號│2824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1006│96年度簡字第2801│96年度簡字第280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5年12月14日│96年9月21日│96年9月21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1006│96年度簡字第2801│96年度簡字第2801││判決││號│號│號││├────┼────────┼────────┼────────┤││判決│96年1月21日│96年11月30日│96年11月30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216條、第│刑法第216條、第│││第10條第1項│210條│210條│├────────┼────────┼────────┼────────┤│備註│板橋地檢96年度執│①編號2、3等罪│①編號2、3等罪│││緝字第1909號│,業經本院判決│,業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②板橋地檢97年度│②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第50號;接│執字第50號;接││││續於板橋地檢96│續於板橋地檢96││││年度執緝字第19│年度執緝字第19││││09號執行。│09號執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