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重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30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與真實年籍資料不詳、綽號「大頭」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虛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渠等明知聖勳公司與笠鑫企業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竟由甲○於民國93年8月間某日同意出名擔任設址在臺北縣中和市○○街○○○號(起訴書誤載為「臺北縣蘆洲市○○街○○巷○○號4樓」)之「聖勳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聖勳公司,原設址在臺北縣蘆洲市○○街○○巷○○號4樓,原董事及負責人為 李增國 〈另經本院以95年度重訴字第77號刑事判決無罪確定〉)董事及負責人,並為公司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先於93年8月間,渠等委由不知情之乙○○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下稱中和稽徵所)辦理聖勳公司負責人及營業地址變更等登記事項及申辦統一發票購票證事宜,且甲○於同年月23日至中和稽徵所接受稅務員丙○○確認其開設聖勳公司且核對其身分無誤,中和稽徵所始據以核發聖勳公司統一發票購證後,乙○○於同年9月17日,在臺北縣中和市○○街○○○號聖勳公司內,將聖勳公司等相關帳冊、憑證及該統一發票購票等交予甲○簽收,再由甲○於不詳時、地,轉交予「大頭」,以及於94年2月間,由「大頭」以聖勳公司負責人甲○名義再向中和稽徵所申辦統一發票購票證,中和稽徵所據以核發聖勳公司統一法票購票證,並由「大頭」自93年8月某日起至94年4月底止,在不詳地點,連續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計127張(起訴書誤載為「129張」),分別交付予笠鑫企業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充當該18家公司之進貨憑證使用,交易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98,435,438元(起訴書誤載為「98,949,538元」),並經取得該不實統一發票之笠鑫企業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即納稅義務人分別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銷貨金額及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共計幫助笠鑫企業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逃漏稅捐總計4,921,776元(起訴書誤載為「4,947,481元」,另聖勳公司所開立交予笠鑫企業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統一發票金額及稅額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另「大頭」自93年9月某日起至94年4月底止,在不詳地點,明知聖勳公司與士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間並無銷貨之事實,竟取得士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所開立之不實銷項統一發票共計42張,作為聖勳公司之進項憑證,納稅義務人聖勳公司據以持之向稅捐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核計逃漏稅捐157,514元(起訴書誤載為「566,292元」,另聖勳公司取得士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統一發票金額及稅額等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嗣經國稅局人員查核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有關證據能力部分: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惟同法第159條之5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理由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排斥其證據能力。惟當事人如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示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此時,法院除認該傳聞證據欠缺適當性外,自可承認其證據能力。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卻表示「對於證據調查無異議」、「沒有意見」等意思,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94年度台上字第2976號判決亦採同一見解。經查:本案被告甲○及檢察官於本院審判期日,對於下列經本院調查之證據,均表示對證據能力不爭執,復於審判期日就本院一一提示之證據方法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亦未就所調查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是參照上開說明要旨,本案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伊於上開時、地,同意出名擔任聖勳公司登記負責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稅捐及逃漏稅捐之犯行,並辯稱:伊因友人「大頭」找伊擔任該公司登記負責人,並說要給伊2、30萬元,且幫伊償還6萬元債務,伊才同意,但事後伊並未拿到錢;「大頭」拿資料給伊,叫伊簽伊就簽,但伊並不知道是什麼資料;伊也未請領過統一發票及辦理報稅等事宜云云置辯。
二、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被告應「大頭」之要求,於93年8月出名擔任設址在臺北縣中和市○○街○○○號之聖勳公司負責人,且自93年8月某日起至94年4月底止,在不詳地點,「大頭」連續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計127張,分別交付予笠鑫企業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由笠鑫企業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即納稅義務人分別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銷貨金額及稅額,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笠鑫企業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逃漏稅捐;以及「大頭」另自93年9月某日起至94年4月底止,在不詳地點,取得士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所開立之不實銷項統一發票共計42張,作為聖勳公司之進項憑證,納稅義務人聖勳公司據以持之向稅捐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事實,業據被告供認:伊將身分證等資料交給「大頭」辦理聖勳公司變更登記負責人,伊於相關申請書等文件上簽名等語明確,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暨附件3所示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臺北縣政府93年8月4日北府建登字第0930237217號營利事業登記核准通知書、93年8月4日委託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聖勳公司股東同意書、聖勳公司章程、經濟部93年7月21日經授中字第0933243447
0號函、聖勳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變更登記查簽表暨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房屋租賃契約、統一發票購買表、93年8月26日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統一發票購票憑證暨核發申請書及回復表暨統一發票購票證、94年2月21日請領統一發票購買證申請書,附件7中7-1所示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以及中和稽徵所96年12月11日北區國稅中和三字第0960028451號函暨聖勳公司自93年9月起至94年4月止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申報進項稅額之明細表及營業稅申報書各1份(詳見95年度偵字第17459號偵查卷〈下稱偵查卷〉第5至49、160至182頁及本院卷第89至103頁)附卷可稽。是上開事實,堪以認定屬實。
㈡、又查於93年8月間,證人乙○○受委任向中和稽徵所辦理聖勳公司負責人、營業地址等變更登記及申辦統一發票購票證事宜,且由被告於93年8月23日至中和稽徵所接受證人即稅務員丙○○確認其開設聖勳公司且核對其身分無誤,中和稽徵所據以核發聖勳公司統一發票購票證後,由證人乙○○於
93年9月17日,在上址之聖勳公司,將聖勳公司等相關帳冊、憑證及該統一發票購票證等交予被告簽收,被告於不詳時、地,轉交予「大頭」之事實,業據同案被告李增國於中和稽徵所談話紀錄及偵訊時供述:我因利潤不好且無法取得協和工商生意,經 陳博宇 介紹將公司無償轉讓給甲○,甲○把公司搬到中和後,委託黃小姐辦理變更登記等語(詳見偵查卷第54至56、127至128頁)甚明,及證人乙○○於中和稽徵所談話紀錄及本院96年6月1日審理期日到庭具結證述:
李增國把聖勳公司轉讓給甲○,並遷址到中和,我幫忙聖勳公司變更登記並辦理購票證,辦理之資料都是李增國交給我;且於93年9月17日,在中和聖勳公司,我將之前聖勳公司帳冊、憑證及統一發票購票證等轉交給「甲○」,但是否為甲○本人我不確定,該人在收據上簽「甲○」的名字,該人矮矮黑黑年約50歲;國稅局寄通知到公司營業所在地,請負責人到國稅局認證簽字,李增國打電話告訴我說已辦好認證簽字,請我去辦理購票證等語(詳見偵查卷第74至75頁、本院卷第41至43頁),以及證人即中和稽徵所稅務員丙○○於本院上開審理期日到庭具結證述:新成立的公司或是新搬遷到中和、永和地區的公司,第一次向中和稽徵所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時,負責人本人要到場,如果是變更負責人的話,新的負責人也要到國稅局辦理,除非是銀行或是上市公司不要求負責人到場簽名並核對身分證,核對身分證後,負責人可委託其他人辦理申請統一發票,我們會事先發文給公司請刻好統一發票章,帶到國稅局辦理統一發票購票證;負責人到國稅局,是要確認該公司是否為本人所開設,所以要核對身分證,待核對無誤,我們才會讓他委託別人來辦理統一發票購票證;有資料顯示甲○在93年8月23日到國稅局簽名(庭呈電腦列印之稅籍管制作業),是依規定負責人在某份資料上簽名,本件甲○在稅籍管制作業單上簽名,當天是通知來核對身分,確認是否為本人所開設之公司(庭呈聖勳公司變更後相關資料)等語(詳見本院卷第43至46頁)明確,並有證人乙○○所提呈之收據1紙及證人丙○○所庭呈之聖勳公司變更登記及統一發票申購等相關資料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3年2月27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30015326號函1份附卷可證(詳見偵查卷第77頁);況衡諸證人乙○○及丙○○與被告並無仇隙怨懟,自無虛詞構陷被告之理,且證人乙○○及丙○○上開證述核與前揭書證所示內容相符,亦合於一般辦理統一發票請領之常情,又徵諸該收據、稅籍申請案件管制作業上「甲○」之署押,核與卷附被告於歷次筆錄及夜間詢問同意書、逮捕通知書及歸案證明書上之簽名(詳見95年度偵緝字第3010號偵查卷第6、8至10、18頁及本院卷第29頁),兩者之筆跡、筆順及特點均極為一致,則被告辯稱:伊沒有去稅捐處辦理統一發票申購事宜、沒有簽署該收據、沒看過乙○○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自不足採信。故證人乙○○及丙○○前揭證述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以,被告擔任聖勳公司負責人,並至中和稽徵所辦理公司負責身分核對,以俾辦理統一發票購票證,且簽收證人乙○○所交付聖勳公司帳冊、憑證及購票憑證等文件資料之事實,足堪認定屬實。
㈢、再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94年度台上字第5480號判決足資參照。則承上所述,被告既係明知其擔任聖勳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並至稅捐機關辦理請領統一發票事宜,且被告亦供稱:伊同意擔任聖勳公司負責人,但後來的事情伊不清楚,也沒有參與公司經營等語明確,而依照被告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其對於該公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及逃漏稅捐乙事,自應有所知悉,縱使該不實統一發票及申報稅額均非由被告填製,但揆諸前揭判例及判決意旨及說明,亦堪認被告與「大頭」就該虛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情,主觀上有犯意連絡,客觀上有行為分擔,故被告辯稱:伊對虛開發票及報稅的事宜完全不知情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法律修正後之適用:
1、商業會計法修正部分: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全文),其中第71條罪之法定本刑,原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之罰金」,經提高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之罰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即行為時法律為有利於被告,依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新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應適用行為時之舊法規定處斷。
2、刑法修正部分:
⑴、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前揭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①、關於罰金刑,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
(銀元)以上。」,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元折算新臺幣3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核諸刑法第33條規定刑之輕重比較標準,被告所犯行為時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等罪,以行為時之法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
②、修正後刑法第56條規定,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故連續數
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應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而依修正後規定,則已無連續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次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前關於連續犯之規定,自係較為有利。
③、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所犯各罪,
應予分論併罰。新舊法比較之結果,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④、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有關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在定其應執行之刑時,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新舊法比較結果,新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⑤、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由「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按:此規定配合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最高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提高為「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並刪除「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之條件。是以修正前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金額較低,自係較為有利於被告。
⑥、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較有
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另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條有關正犯之規定,雖亦經修正,然觀諸修正前、後之規定,僅係文字上之修正,並不影響共同正犯之實質上變更,不屬刑罰法律之變更,是新刑法就共同正犯之修正部分,因非屬刑罰法律之變更,自無須比較適用,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28條,而無割裂適用法律之問題(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
㈡、論罪部分:
1、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95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查被告於93年8月起至94年4月間擔任聖勳公司登記負責人之情,已如前述,被告當屬公司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故就聖勳公司所開立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笠鑫企業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逃漏稅捐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之事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又就聖勳公司取得附表二所示士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進項稅額而逃漏稅捐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欺逃漏稅捐罪(檢察官於起訴書所犯法條未載明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第47條,惟其起訴事實已敘及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自屬漏載)。另公司申報營業稅,乃係履行公法稅捐義務,並非業務或附隨業務行為,要無論以刑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餘地(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5453號、74年度台上字第3953號、95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判決參照),是聖勳公司填載營業稅申報書部分,並非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罪行,附此敘明。
2、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頭」間就前揭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所定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應受處罰,係自同法第41條轉嫁而來,非因身分成立之罪,此一處罰主體專指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而言;倘非公司之負責人,即非轉嫁之對象,縱有參與逃漏稅捐之行為,應適用特別規定,成立同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不能論以同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之共同正犯,有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642號判決可資參照,故就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部分,被告要無與「大頭」論以共同正犯之餘地,併予敘明。
3、其上開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幫助逃漏稅捐多次行為,均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而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
4、其上開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逃漏稅捐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即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5、再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規定,係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於應處徒刑之範圍,轉嫁於公司之負責人,該條款所稱公司負責人係指公司法第八條規定所謂公司負責人,再因此而受罰之公司負責人,乃屬於「代罰」之性質,非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與公司負責人之其他犯罪行為間,無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可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078號判決要旨參照)。是被告所犯上開連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㈢、科刑部分:
1、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證,是素行尚可,惟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實屬可議,且犯罪之時間甚久、所生危害亦甚為鉅額,以及犯罪後否認犯行,態度非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2、末查被告連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逃漏稅捐之犯罪時間均為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條件,各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且就連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依同條例第9條及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及依該減刑條例第10條第1項之規定,就前開減刑後之宣告刑,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第47條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第55條後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古秋菊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且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而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即自收受判決書之翌日起算10日)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附表一:聖勳公司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而幫助笠鑫企業有限公司
等公司逃漏稅捐┌──┬────┬────┬─────┬──────┬────────┐│編號│買方名稱│開立年月│發票號碼│銷售額│逃漏稅額│├──┼────┼────┼─────┼──────┼────────┤│1│笠鑫企業│94年3月│EU00000000│682,500│34,125│││有限公司├────┼─────┼──────┼────────┤││(設址在│94年3月│EU00000000│469,400│23,470│││臺北市信├────┼─────┼──────┼────────┤││義區松山│94年3月│EU00000000│530,400│26,520│││路421號├────┼─────┼──────┼────────┤││4樓,登│94年3月│EU00000000│914,000│45,700│││記負責人├────┼─────┼──────┼────────┤││ 趙展宏 ,│94年4月│EU00000000│472,500│23,625│││統一編號├────┼─────┼──────┼────────┤││:806361│94年4月│EU00000000│432,900│21,645│││45)│││││├──┴────┴────┼─────┼──────┼────────┤│合計│6張│3,501,700│175,085│├─┬─────┬────┼─────┼──────┼────────┤│2│有象百業有│93年11月│CU00000000│380,000│19,000│││限公司(設├────┼─────┼──────┼────────┤││址在臺北市│93年6月│CU00000000│279,000│13,950│││中正區漢口│││││││街1段29號│││││││6樓(登記│││││││負責人 蔡誼 │││││││暹,統一編│││││││號:805210│││││││87)│││││├─┴─────┴────┼─────┼──────┼────────┤│合計│2張│659,000│32,950│├─┬─────┬────┼─────┼──────┼────────┤│3│碩誠實業有│94年1月│DU00000000│919,590│45,980│││限公司(設├────┼─────┼──────┼────────┤││址在臺北市│94年1月│DU00000000│919,590│45,980│││中正區漢口├────┼─────┼──────┼────────┤││街1段132│94年1月│DU00000000│919,590│45,980│││號7樓之7│││││││(登記負責│││││││人 蔡依茹 ,│││││││統一編號:│││││││00000000)│││││├─┴─────┴────┼─────┼──────┼────────┤│合計│3張│2,758,770│137,940│├─┬─────┬────┼─────┼──────┼────────┤│4│詮穎國際股│94年4月│EU00000000│513,600│25,680│││份有限公司├────┼─────┼──────┼────────┤││(設址在臺│94年4月│EU00000000│466,200│23,310│││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94年4月│EU00000000│477,000│23,850│││1段57號10├────┼─────┼──────┼────────┤││樓之14,登│94年4月│EU00000000│752,400│37,620│││記負責人林├────┼─────┼──────┼────────┤││俊傑,統一│94年4月│EU00000000│606,000│30,300│││編號:1294│││││││6559)│││││├─┴─────┴────┼─────┼──────┼────────┤│合計│5張│2,815,200│140,760│├─┬─────┬────┼─────┼──────┼────────┤│5│ 祝恆 企業有│94年1月│DU00000000│422,500│21,125│││限公司(設├────┼─────┼──────┼────────┤││址在臺北市│94年1月│DU00000000│490,100│24,505│││松山區健康├────┼─────┼──────┼────────┤││路325巷12│94年1月│DU00000000│456,300│22,815│││弄9號1樓├────┼─────┼──────┼────────┤││,登記負責│94年1月│DU00000000│490,100│24,505│││人高翹人,├────┼─────┼──────┼────────┤││統一編號:│94年2月│DU00000000│456,300│22,815│││00000000)├────┼─────┼──────┼────────┤│││94年2月│DU00000000│490,100│24,505│││├────┼─────┼──────┼────────┤│││94年2月│DU00000000│456,300│22,815│││├────┼─────┼──────┼────────┤│││94年2月│DU00000000│439,400│21,970│││├────┼─────┼──────┼────────┤│││94年2月│DU00000000│405,600│20,280│├─┴─────┴────┼─────┼──────┼────────┤│合計│9張│4,106,700│205,335│├─┬─────┬────┼─────┼──────┼────────┤│6│ 姵妮絲 生物│94年3月│EU00000000│1,251,080│62,554│││科技公司(├────┼─────┼──────┼────────┤││設址在臺北│94年3月│EU00000000│1,315,225│65,761│││市松山區民├────┼─────┼──────┼────────┤││權東路3段│94年3月│EU00000000│1,113,355│55,668│││106巷3弄├────┼─────┼──────┼────────┤││24號1樓,│94年3月│EU00000000│924,325│46,216│││登記負責人├────┼─────┼──────┼────────┤││ 何盛垣 ,統│94年3月│EU00000000│768,000│38,400│││一編號:80├────┼─────┼──────┼────────┤││195082)│94年4月│EU00000000│79,968│3,998│├─┴─────┴────┼─────┼──────┼────────┤│合計│6張│5,451,953│272,597│├─┬─────┬────┼─────┼──────┼────────┤│7│巧姿屋百貨│93年12月│CU00000000│1,889,000│94,300│││行(設址在├────┼─────┼──────┼────────┤││臺北市文山│93年12月│CU00000000│1,904,000│95,200○○○區○○街20├────┼─────┼──────┼────────┤││號1樓,登│93年12月│CU00000000│1,700,000│85,000│││記負責人林├────┼─────┼──────┼────────┤││ 碧珠光 ,統│94年1月│DU00000000│256,000│12,800│││一編號:01├────┼─────┼──────┼────────┤││686232)│94年1月│DU00000000│204,000│10,200│├─┴─────┴────┼─────┼──────┼────────┤│合計│5張│5,950,000│297,500│├─┬─────┬────┼─────┼──────┼────────┤│8│通碁資訊股│94年1月│DU00000000│690,000│34,500│││份有限公司├────┼─────┼──────┼────────┤││(設址在臺│94年1月│DU00000000│690,000│34,500│││北市文山區├────┼─────┼──────┼────────┤││育英街31巷│94年2月│DU00000000│690,000│34,500│││36弄21號3├────┼─────┼──────┼────────┤││樓,登記負│94年2月│DU00000000│569,250│28,463│││責人 涂源興 │││││││,統一編號│││││││:00000000│││││││)│││││├─┴─────┴────┼─────┼──────┼────────┤│合計│4張│2,639,250│131,963│├─┬─────┬────┼─────┼──────┼────────┤│9│水金商行(│94年1月│DU00000000│236,400│11,820│││設址在臺北├────┼─────┼──────┼────────┤││市文山區木│94年1月│DU00000000│287,000│14,350│││柵路2段19├────┼─────┼──────┼────────┤││9號,登記│94年1月│DU00000000│298,600│14,930│││負責人陳宏├────┼─────┼──────┼────────┤││興,統一編│94年1月│DU00000000│256,400│12,820│││號:999523├────┼─────┼──────┼────────┤││47)│94年1月│DU00000000│221,600│11,080│││├────┼─────┼──────┼────────┤│││94年2月│DU00000000│220,000│11,000│├─┴─────┴────┼─────┼──────┼────────┤│合計│6張│1,520,000│76,000│├─┬─────┬────┼─────┼──────┼────────┤│10│昌捷有限公│94年1月│DU00000000│155,000│7,750│││司(設址在├────┼─────┼──────┼────────┤││臺北市中山│94年2月│DU00000000│102,500│5,125○○○區○○街├────┼─────┼──────┼────────┤││158號1樓│94年2月│DU00000000│20,750│1,038│││,登記負責│││││││人 張玉蘭 ,│││││││統一編號:│││││││00000000)│││││├─┴─────┴────┼─────┼──────┼────────┤│合計│3張│278,250│13,913│├─┬─────┬────┼─────┼──────┼────────┤│11│介昌國際實│94年1月│DU00000000│110,500│5,525│││業有限公司├────┼─────┼──────┼────────┤││(設址在臺│94年2月│DU00000000│112,000│5,600│││北市中山區├────┼─────┼──────┼────────┤││錦洲街158│94年4月│EU00000000│50,100│2,505│││樓,登記負│││││││責人 李玉琴 │││││││,統一編號│││││││:00000000│││││││)│││││├─┴─────┴────┼─────┼──────┼────────┤│合計│3張│272,600│13,630│├─┬─────┬────┼─────┼──────┼────────┤│12│百均科技股│93年11月│CU00000000│685,630│34,768│││份有限公司├────┼─────┼──────┼────────┤││(設址在臺│93年11月│CU00000000│1,027,505│51,375│││北縣汐止市├────┼─────┼──────┼────────┤││臺五路1段│93年11月│CU00000000│709,000│35,450│││81號11樓之├────┼─────┼──────┼────────┤││6,經濟部│93年12月│CU00000000│977,950│48,898│││負責人劉坤├────┼─────┼──────┼────────┤││進,登記負│93年12月│CU00000000│887,255│44,363│││責人 蘇鳳珠 ├────┼─────┼──────┼────────┤││,統一編號│93年12月│CU00000000│806,000│40,300│││:00000000├────┼─────┼──────┼────────┤││)│93年12月│CU00000000│806,000│40,300│││├────┼─────┼──────┼────────┤│││93年12月│CU00000000│945,000│47,250│││├────┼─────┼──────┼────────┤│││93年12月│CU00000000│788,000│39,400│││├────┼─────┼──────┼────────┤│││93年12月│CU00000000│905,000│45,250│││├────┼─────┼──────┼────────┤│││94年1月│DU00000000│456,225│22,819│├─┴─────┴────┼─────┼──────┼────────┤│合計│11張│9,003,295│450,165│├─┬─────┬────┼─────┼──────┼────────┤│13│乾林實業股│94年3月│EU00000000│1,750,000│87,500│││份有限公司├────┼─────┼──────┼────────┤││(設址在臺│94年4月│EU00000000│1,600,000│80,000│││北縣土城市├────┼─────┼──────┼────────┤││中央路2段│94年4月│EU00000000│1,600,000│80,000│││191號10樓├────┼─────┼──────┼────────┤││之7,登記│94年4月│EU00000000│1,600,000│80,000│││負責人林敏├────┼─────┼──────┼────────┤││達,統一編│94年4月│EU00000000│1,600,000│80,000│││號:122996├────┼─────┼──────┼────────┤││93)│94年4月│EU00000000│4,000,000│200,000│││├────┼─────┼──────┼────────┤│││94年4月│EU00000000│2,574,960│128,748│││├────┼─────┼──────┼────────┤│││94年4月│EU00000000│2,575,040│128,752│││├────┼─────┼──────┼────────┤│││94年4月│EU00000000│3,600,000│180,000│││├────┼─────┼──────┼────────┤│││94年4月│EU00000000│2,000,000│100,000│├─┴─────┴────┼─────┼──────┼────────┤│合計│10張│22,900,000│1,145,000│├─┬─────┬────┼─────┼──────┼────────┤│14│兆億國際實│94年3月│EU00000000│1,475,600│73,780│││業有限公司├────┼─────┼──────┼────────┤││(設址在臺│94年3月│EU00000000│754,216│37,711│││北縣三峽鎮├────┼─────┼──────┼────────┤││文化路65巷│94年3月│EU00000000│114,240│5,712│││10號5樓,├────┼─────┼──────┼────────┤││登記負責人│94年3月│EU00000000│908,527│45,426│││黃勝?,統├────┼─────┼──────┼────────┤││一編號:97│94年3月│EU00000000│581,767│29,088│││414441)├────┼─────┼──────┼────────┤│││94年3月│EU00000000│1,166,550│58,328│││├────┼─────┼──────┼────────┤│││94年4月│EU00000000│1,706,800│85,340│││├────┼─────┼──────┼────────┤│││94年4月│EU00000000│722,000│36,100│├─┴─────┴────┼─────┼──────┼────────┤│合計│8張│7,429,700│371,485│├─┬─────┬────┼─────┼──────┼────────┤│15│明普企業有│93年11月│CU00000000│971,060│48,553│││限公司(設├────┼─────┼──────┼────────┤││址在臺北縣│93年11月│CU00000000│500,000│25,000│││中和市景新├────┼─────┼──────┼────────┤││街167號1│93年11月│CU00000000│493,750│24,688│││樓,登記負├────┼─────┼──────┼────────┤││責人 林永順 │93年11月│CU00000000│811,350│40,568│││,統一編號├────┼─────┼──────┼────────┤││:00000000│93年11月│CU00000000│500,000│25,000│││)├────┼─────┼──────┼────────┤│││93年11月│CU00000000│1,023,300│51,165│││├────┼─────┼──────┼────────┤│││93年11月│CU00000000│52,800│2,640│││├────┼─────┼──────┼────────┤│││93年11月│CU00000000│833,700│41,685│││├────┼─────┼──────┼────────┤│││93年11月│CU00000000│803,274│40,164│││├────┼─────┼──────┼────────┤│││93年11月│CU00000000│500,000│25,000│││├────┼─────┼──────┼────────┤│││93年11月│CU00000000│700,225│35,011│││├────┼─────┼──────┼────────┤│││93年11月│CU00000000│922,074│46,104│││├────┼─────┼──────┼────────┤│││93年11月│CU00000000│500,000│25,000│││├────┼─────┼──────┼────────┤│││93年12月│CU00000000│500,000│25,000│││├────┼─────┼──────┼────────┤│││93年12月│CU00000000│500,000│25,000│││├────┼─────┼──────┼────────┤│││93年12月│CU00000000│788,000│39,400│││├────┼─────┼──────┼────────┤│││93年12月│CU00000000│1,297,140│64,857│││├────┼─────┼──────┼────────┤│││93年12月│CU00000000│799,975│38,999│││├────┼─────┼──────┼────────┤│││93年12月│CU00000000│968,950│48,448│││├────┼─────┼──────┼────────┤│││93年12月│CU00000000│500,000│25,000│││├────┼─────┼──────┼────────┤│││93年12月│CU00000000│423,200│21,160│││├────┼─────┼──────┼────────┤│││93年12月│CU00000000│2,125,560│160,278│││├────┼─────┼──────┼────────┤│││93年12月│CU00000000│1,007,500│50,375│││├────┼─────┼──────┼────────┤│││93年12月│CU00000000│171,300│8,565│││├────┼─────┼──────┼────────┤│││93年12月│CU00000000│171,300│8,565│││├────┼─────┼──────┼────────┤│││93年12月│CU00000000│175,000│8,750│├─┴─────┴────┼─────┼──────┼────────┤│合計│26張│18,019,458│900,975│├─┬─────┬────┼─────┼──────┼────────┤│16│信霖企業社│94年1月│DU00000000│264,600│13,230│││(設址在臺├────┼─────┼──────┼────────┤││北縣永和市│94年1月│DU00000000│162,000│8,100│││安樂路162├────┼─────┼──────┼────────┤││號1樓,登│94年1月│DU00000000│173,400│8,670│││記負責人謝├────┼─────┼──────┼────────┤││慧玲,統一│94年2月│DU00000000│255,500│12,775│││編號:1707├────┼─────┼──────┼────────┤││5980)│94年2月│DU00000000│286,000│14,300│││├────┼─────┼──────┼────────┤│││94年2月│DU00000000│197,000│9,850│││├────┼─────┼──────┼────────┤│││94年2月│DU00000000│189,000│9,450│││├────┼─────┼──────┼────────┤│││94年2月│DU00000000│206,800│10,340│││├────┼─────┼──────┼────────┤│││94年2月│DU00000000│165,700│8,285│├─┴─────┴────┼─────┼──────┼────────┤│合計│9張│1,900,000│95,000│├─┬─────┬────┼─────┼──────┼────────┤│17│宇學工程有│94年1月│DU00000000│915,600│45,780│││限公司(設├────┼─────┼──────┼────────┤││址在桃園縣│94年1月│DU00000000│915,600│45,780│││蘆竹鄉聯福├────┼─────┼──────┼────────┤││街1-4號,│94年1月│DU00000000│915,600│45,780│││登記負責人├────┼─────┼──────┼────────┤││ 吳萌瑜 ,統│94年1月│DU00000000│915,600│45,780│││一編號:80├────┼─────┼──────┼────────┤││191939)│94年2月│DU00000000│915,600│45,780│││├────┼─────┼──────┼────────┤│││94年2月│DU00000000│915,600│45,780│││├────┼─────┼──────┼────────┤│││94年2月│DU00000000│915,600│45,780│││├────┼─────┼──────┼────────┤│││94年2月│DU00000000│915,600│45,780│├─┴─────┴────┼─────┼──────┼────────┤│合計│8張│7,324,800│366,240│├─┬─────┬────┼─────┼──────┼────────┤│18│東啟開發股│93年11月│CU00000000│600,000│30,000│││份有限公司├────┼─────┼──────┼────────┤││(設址在嘉│93年11月│CU00000000│600,000│30,000│││義市○○街├────┼─────┼──────┼────────┤││131巷46號│93年11月│CU00000000│704,762│35,238│││1樓,登記│││││││負責人 王世 │││││││民,統一編│││││││號:800882│││││││25)│││││├─┴─────┴────┼─────┼──────┼────────┤│合計│3張│1,904,762│95,238│├────────────┼─────┼──────┼────────┤│總計│127張│98,435,438│4,921,776│└────────────┴─────┴──────┴────────┘附表二:聖勳公司持下列公司所虛開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
證而逃漏稅捐┌──┬────┬────┬─────┬──────┬────────┐│編號│賣方名稱│開立年月│發票號碼│銷售額│逃漏稅額│├──┼────┼────┼─────┼──────┼────────┤│1│士恒資訊│93年11月│CW00000000│3,364,600│168,230│││股份有限├────┼─────┼──────┼────────┤││公司(設│93年11月│CW00000000│2,819,650│140,983│││址在臺北├────┼─────┼──────┼────────┤││市松山區│93年11月│CW00000000│4,325,250│216,263│││基隆路1├────┼─────┼──────┼────────┤││段10號6│93年11月│CW00000000│3,155,450│157,773│││樓,統一├────┼─────┼──────┼────────┤││編號:96│93年11月│CW00000000│3,228,700│161,435│││956713)├────┼─────┼──────┼────────┤│││93年11月│CW00000000│2,013,500│100,675│││├────┼─────┼──────┼────────┤│││93年11月│CW00000000│2,723,000│136,150│││├────┼─────┼──────┼────────┤│││93年11月│CW00000000│2,212,135│110,607│││├────┼─────┼──────┼────────┤│││93年11月│CW00000000│3,456,050│172,803│││├────┼─────┼──────┼────────┤│││93年11月│CW00000000│1,980,750│99,038│││├────┼─────┼──────┼────────┤│││93年11月│CW00000000│1,292,527│64,626│││├────┼─────┼──────┼────────┤│││93年12月│CW00000000│1,449,300│72,465│││├────┼─────┼──────┼────────┤│││93年12月│CW00000000│2,620,225│131,011│├──┴────┴────┼─────┼──────┼────────┤│合計│13張│34,641,139│1,732,059│├─┬─────┬────┼─────┼──────┼────────┤│2│聖杰有限公│93年9月│BU00000000│640,000│32,000│││司(設址在├────┼─────┼──────┼────────┤││臺北縣三重│93年9月│BU00000000│960,000│48,000│││市○○路4├────┼─────┼──────┼────────┤││段29號2樓│93年9月│BU00000000│640,000│32,000│││,統一編號├────┼─────┼──────┼────────┤││:00000000│93年12月│CU00000000│422,400│21,120│││)├────┼─────┼──────┼────────┤│││93年12月│CU00000000│524,800│26,240│││├────┼─────┼──────┼────────┤│││93年12月│CU00000000│697,600│34,880│├─┴─────┴────┼─────┼──────┼────────┤│合計│6張│3,884,800│194,240│├─┬─────┬────┼─────┼──────┼────────┤│3│浤晨企業有│94年3月│EU00000000│2,823,560│141,178│││限公司(設├────┼─────┼──────┼────────┤││址在臺北市│94年3月│EU00000000│3,525,8152│176,291│││文山區景興│││││││路22號(登│││││││記負責人江│││││││ 林城 ,統一│││││││編號:2755│││││││1553)│││││├─┴─────┴────┼─────┼──────┼────────┤│合計│2張│6,349,375│317,469│├─┬─────┬────┼─────┼──────┼────────┤│4│盛杰有限公│94年2月│DU00000000│64,000│3,200│││司(設址在│││││││臺北縣三重│││││││市○○路4│││││││段29號2樓│││││││,統一編號│││││││:00000000│││││││)││││││││││││├─┴─────┴────┼─────┼──────┼────────┤│合計│1張│64,000│3,200│├─┬─────┬────┼─────┼──────┼────────┤│5│至寶食品有│94年3月│EU00000000│3,817,508│190,875│││限公司(設│││││││址在桃園縣│││││││蘆竹鄉海湖│││││││村海湖161│││││││之5號1樓│││││││,統一編號│││││││:00000000│││││││9)│││││├─┴─────┴────┼─────┼──────┼────────┤│合計│1張│3,817,508│190,875│├─┬─────┬────┼─────┼──────┼────────┤│6│富達众工業│94年3月│EU00000000│1,469,400│73,470│││有限公司(├────┼─────┼──────┼────────┤││設址在桃園│94年3月│EU00000000│2,866,525│143,326│││縣平鎮市游├────┼─────┼──────┼────────┤││泳路153巷│94年3月│EU00000000│2,492,695│124,635│││10弄8號1├────┼─────┼──────┼────────┤││樓,統一編│94年3月│EU00000000│3,571,535│178,577│││號:275075├────┼─────┼──────┼────────┤││70)│94年3月│EU00000000│1,746,500│87,325│││├────┼─────┼──────┼────────┤│││94年4月│EU00000000│3,463,567│173,178│││├────┼─────┼──────┼────────┤│││94年4月│EU00000000│2,768,900│138,445│││├────┼─────┼──────┼────────┤│││94年4月│EU00000000│3,199,600│159,980│││├────┼─────┼──────┼────────┤│││94年4月│EU00000000│4,916,185│245,809│││├────┼─────┼──────┼────────┤│││94年4月│EU00000000│4,916,185│245,809│││├────┼─────┼──────┼────────┤│││94年4月│EU00000000│4,915,785│245,789│││├────┼─────┼──────┼────────┤│││94年4月│EU00000000│1,026,400│51,320│├─┴─────┴────┼─────┼──────┼────────┤│合計│12張│37,353,277│1,867,633│├─┬─────┬────┼─────┼──────┼────────┤│7│青騏科技有│94年2月│DU00000000│165,000│8,250│││限公司(設│││││││址在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59號4樓│││││││之2,統一│││││││編號:│││││││00000000)│││││├─┴─────┴────┼─────┼──────┼────────┤│合計│1張│165,000│8,250│├─┬─────┬────┼─────┼──────┼────────┤│8│堅富實業有│94年1月│DU00000000│2,763,250│138,163│││限公司(設├────┼─────┼──────┼────────┤││址在臺中縣│94年1月│DU00000000│4,556,000│227,800│││大里市中興├────┼─────┼──────┼────────┤││路2段315│94年1月│DU00000000│3,661,560│183,078│││號,統一編├────┼─────┼──────┼────────┤││號:│94年1月│DU00000000│2,758,140│137,907│││00000000)├────┼─────┼──────┼────────┤│││94年1月│DU00000000│3,661,561│183,078│││├────┼─────┼──────┼────────┤│││94年1月│DU00000000│2,303,900│115,195│││├────┼─────┼──────┼────────┤│││94年1月│DU00000000│2,314,500│115,725│├─┴─────┴────┼─────┼──────┼────────┤│合計│7張│22,018,910│1,100,946│├────────────┼─────┼──────┼────────┤│總計│42張│108,297,0071│5,414,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