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5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與第三人 時壽彤 間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聲請終止與第三人時壽彤(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應予許可。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聲請人甲○○為第三人時壽彤(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養子,因時壽彤已於74年12月11日死亡,爰聲請終止聲請人與時壽彤間之收養關係。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聲請人生母 王惠美 之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有本院97年6月12日訊問筆錄附卷可憑,當可信為真實。又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本件聲請應予許可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家事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