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樓之3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法院書記官張文俊附表:
一、請提出本院97年度屏簡字第411號文件,玆辦理保全處分。
二、債務人於聲請狀所陳「因工作不正常,一度失業」等語,請釋明是否為非自願性失業及失業期間為何時,並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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