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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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九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本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五○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賴惠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曉雁~F0~T40┌──────────────────────────────────────────────────┐│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六0六六二─一││壹│壹仟││├─┼───────────────┼──────────────┼────┼───┼────┼───┤│2│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六0六六三─三││壹│壹仟││├─┼───────────────┼──────────────┼────┼───┼────┼───┤│3│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六0六六四─五││壹│壹仟││├─┼───────────────┼──────────────┼────┼───┼────┼───┤│4│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六0六六五─七││壹│壹仟││├─┼───────────────┼──────────────┼────┼───┼────┼───┤│5│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六0六六六─九││壹│壹仟││├─┼───────────────┼──────────────┼────┼───┼────┼───┤│6│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六0六六七─0││壹│壹仟││├─┼───────────────┼──────────────┼────┼───┼────┼───┤│7│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六0六六八─二││壹│壹仟││├─┼───────────────┼──────────────┼────┼───┼────┼───┤│8│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二四一─三││壹│玖佰肆拾││││││││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