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勞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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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曾恩慧
被   告 太和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秀美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97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歷審裁判

  •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05 年度 花勞小 字第 1 號裁定(105.03.08)[和解]
  •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05 年度 花勞小 字第 1 號判決(105.05.0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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