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裁字第81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2年裁字第8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勞保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裁字第八一九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代表人丙○○右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二四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因塵肺症,導致為植物人,二者有因果關係,應合乎罹患塵肺症,申請勞保給付之要件,爰提起上訴等語。惟對原審判決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事由,並未具體指明。參照首揭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樹海
法官黃璽君法官鄭淑貞法官林家惠法官林茂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王褔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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