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4年度彰小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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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121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卓芳洲

被告 陳怡亭 (即小巴咖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864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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