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七二一號
原 告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李述德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俊熙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七二一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
月二十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所示,爰依基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等語。被告則對原告之上開主張沒有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擔保金額併宣告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江婉容
法 官 洪純莉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江婉容